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剪辑
-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、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、休息休假的权利、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、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、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、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基它劳动权利。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,提高职业技能,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,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。
-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。在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-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。
-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
- (1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
- (2)采取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 无效的劳动合同,从订立的时候起,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,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,其余部分 仍然有效。
-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,并具备以下条款:
- (1)劳动合同期限;
- (2)工作内容;
- (3)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;
- (4)劳动报酬;
- (5)劳动纪律;
- (6)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;
- (7)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。
-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。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。
-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
-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 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三十六小时。
-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
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 -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,根据本单位实际,有计划地对 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。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,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。
-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,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:
- (1)退休;
- (2)患病、负伤;
- (3)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;
- (4)失业;
- (5)生育。
-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、仲裁、提起诉讼,也可以协商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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